
公告日期:2025-09-23
证券代码:831304 证券简称:迪尔化工 公告编号:2025-049
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之子议案 2.0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债权人
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
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公司法》《民法典》、北京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
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
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
为,须按程序报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董事、总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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