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3
证券代码:835305 证券简称:*ST 云创 公告编号:2025-067
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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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1)《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本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4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下列对外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或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4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豁免适用前款第1至3项的规定。
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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