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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9 23:22:37 股吧网页版
*ST云创: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9


证券代码:920305 证券简称:*ST 云创 公告编号:2026-039
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026 年 4 月 29 日,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13 号),具体内容如下:

“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真、刘鹏、张小创、沈诗强、袁高峰、单明月、徐冬方、朱佩军、孙志刚、雷琳娜:

经查明,你们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云创数据 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
假记载

(一)2020 年至 2024 年 6 月,公司在相关业务未实际执行或无商业实质的
情况下确认收入,虚增收入和利润

2020 年至 2024 年 6 月,云创数据及其子公司海南云创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与相关客户开展销售业务,前述业务未实际执行,或者相关业务的合同、资金流转形成异常闭环,无商业实质。云创数据通过前述方式虚增相关年度收入和利润。
2020 年至 2024 年上半年,云创数据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8,390.91 万元、14,728.14
万元、24,021.45 万元、19,587.59 万元、10,013.45 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
入金额的 23.09%、30.90%、64.06%、66.25%、81.83%;分别虚增利润总额 3,241.93万元、6,674.04 万元、8,855.36 万元、4,997.25 万元、1,878.14 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40.41%、91.57%、405.10%、63.31%、127.90%。上
述行为导致云创数据 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

(二)2022 年,公司通过虚假处置在建工程的方式虚减利润

2022 年 12 月,云创数据通过虚假处置在建工程的方式虚减利润总额 522.71
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23.91%,导致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云创数据公开发行文件涉嫌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020 年 12 月 25 日,云创数据披露《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
明书(申报稿)》等材料,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
牌。2021 年 7 月 7 日,证监会作出《关于核准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24 号)。
2021 年 7 月 29 日,云创数据披露《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
书》(以下简称《公开发行说明书》)等发行材料。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1,740万股,发行价格 2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4,800 万元。

云创数据《公开发行说明书》“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部分公开披露了
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数据。如前所述,云创数据 2020 年虚增营业收入 8,390.91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3,241.93 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相应科目的比例分别为23.09%、40.41%。上述行为导致公司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定期报告、相关公开发行文件、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记账凭证、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云创数据 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的行为涉嫌违反 2019 年修订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以下简称 2019 年《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 2019 年《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 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第五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 2019 年《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决定》第五条的规定,云创数据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欺诈发行违法行为。

根据 2019 年《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证券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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