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04
证券代码:873339 证券简称:恒太照明 公告编号:2025-064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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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3 日召开
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9 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表决结果为:
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公司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主要负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
股东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至少包括 2 名独立董事,其中 1 名应为会计专业人士,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1/3 以上全体
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公司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增补新的委员。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有权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七)《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八)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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