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04
证券代码:873339 证券简称:恒太照明 公告编号:2025-046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3 日召开了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1 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表决结果为: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董 事
第三条 凡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1 名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
第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 12 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 1/2。
第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任报告,公司收到辞任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董事会秘书辞任未完成工作移交或相关公告未披露。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董事补选。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任报告尚未生效前以及生效后的1年之内,或其任期届满后的1年之内仍然有效,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公司设董事长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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