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04
证券代码:873339 证券简称:恒太照明 公告编号:2025-065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3 日召开
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0 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表决结果为:
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组成,实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聘的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经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由董事会选举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 1/2 以上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任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任,辞任报告中应当就辞任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公司管理和经营的需要,对董事会的规模和人员构成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应被充分尊重。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处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