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04
证券代码:873339 证券简称:恒太照明 公告编号:2025-048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3 日召开了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3 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表决结果为: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制度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
(三)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同时披露。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北交所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北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包括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中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等,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
第十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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