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04
证券代码:873339 证券简称:恒太照明 公告编号:2025-051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3 日召开
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6 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表决结果为:同意 7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
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利润分配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四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本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二)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六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
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公司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七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 10 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
注明是否含税。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八条 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同时兼顾公司长期发展和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具体如下: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四)公司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九条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盈利、符合监管要求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十条 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在当年盈利且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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