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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04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恒太照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4


证券代码:873339 证券简称:恒太照明 公告编号:2025-066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

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3 日召开
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1 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表决
结果为: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指非独立董事,以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经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人员。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1/3 以
上全体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 1/2 以上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公司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任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任,
辞任报告中应当就辞任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股权激励的相关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确定;若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根据本制度实施的绩效考核与相关法律、法规有冲突时,董事会应当自行或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有冲突的部分进行变更;

(五)负责拟定有利于激励高级管理人员提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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