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04
证券代码:873339 证券简称:恒太照明 公告编号:2025-052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3 日召开了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7 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表决结果为: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规范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使 用,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 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
券(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
金用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
第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 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
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
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上市公司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 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 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 投项目的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 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要求,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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