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太照明”、“公司”或“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
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本次发行持续督导期已届满。
恒太照明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披露《2025 年年度报告》,根据《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920339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2,020.38 万元
注册地址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复兴东路 1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复兴东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彭晴
实际控制人 李彭晴
董事会秘书 夏卫军
联系电话 0513-8029001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11 月 17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保荐工作概述
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北交所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问询函进行答复并与北交所保持沟通;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后,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股票的发行事宜。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的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期间的主要工作包括: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2、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各项制度:协助和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和要求等,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3、督促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就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等内容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运作情况,了解公司及其业务,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查阅资料,关注公司日常经营、证券交易和媒体报道等情况,督促公司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5、督促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守承诺,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进展情况,督促相关主体及时、充分履行承诺;
6、做好募集资金使用的督导、核查工作,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
7、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风险排查并报送报告。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如下:
(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2022 年 12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6,683,263.06 元(不含税),上述置换事项已实施完毕。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以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苏亚锡鉴[2022]12 号对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进行了鉴证。
保荐机构对该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二)投资境外募投项目的情况
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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