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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威贸电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3346 证券简称:威贸电子 公告编号:2025-079
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19:《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工作,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对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威贸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
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
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七条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
交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和本制度予以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完成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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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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