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7
证券代码:873167 证券简称:新赣江 公告编号:2025-066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1:修订《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确保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和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负
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董事会议事、决策以及为实施决策所 做的各种安排,均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的,并平等对待全体股东,关注
其他相关人士的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职权的事项超出股东会授权范围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应当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职责等
具体制度由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规定。
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且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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