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证券代码:920368 证券简称:连城数控 公告编号:2026-034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外汇衍生品业务 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该议案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期
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证公司资金、 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 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
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外汇掉期、货币互换、利率互换业务等。
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
控股子公司不得自行开展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以正常生产经营需
求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禁止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
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且具有外汇交易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
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期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账户,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交易。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期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
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交易。公司应严格控制交易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
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期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75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期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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