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证券代码:920368 证券简称:连城数控 公告编号:2026-037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委托理财管理制 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该议案无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理财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及 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
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
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适用于
公司及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
保值增值的原则,理财产品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
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
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七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期限不
得超过 12 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还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委托理财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
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公司购买委托理财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金额标准履行审批程序。
(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或相关权限人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理财产品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决议有效期限内,单日最高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或相关权限人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相关权限人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按照《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及相关议事规则规定的权限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第十条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
为计算标准,适用《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公司总经理或由其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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