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6
证券代码:920370 证券简称:新安洁 公告编号:2026-034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7 月 2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7 月 2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新安洁下属子公司湖北暄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4日就廖仁兵业绩补偿款一案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请执行书》。重庆市渝北区
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7 月 28 日受理,出具《立案受理通知书》,编号为(2025)
渝 0112 执 17494 号。后因行政区划调整,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已撤销,本案的相关执行工作由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继续办理。
湖北暄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执行裁定书》,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第二条第(四)款“案件进展情况”之“第二次申请强制执行情况”。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当事人及案件信息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1. 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湖北暄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振学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罗议、北京市竞天公诚(重庆)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原告为申请执行人,以下简称“湖北暄立”
2. 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廖仁兵
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
其他信息:被执行人
3. 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重庆暄洁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红梅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
其他信息:第三人系新安洁的全资子公司,持有湖北暄立公司 51%股权,以下简称“重庆暄洁公司”。
(二)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被告廖仁兵于 2022 年 2 月 24 日与重庆暄洁公司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
《避免同业竞争及业绩承诺协议》,在对赌期内未实现业绩承诺目标,触发了《避免同业竞争及业绩承诺协议》第四条业绩补偿条款,重庆暄洁公司要求廖仁兵按照协议约定进行现金补偿,经过多次磋商无果。重庆暄洁公司认为廖仁兵未完成业绩承诺,且不履行业绩补偿义务,致使重庆暄洁公司投资利益受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于 2024 年 5 月提起诉讼。
(三)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重庆暄洁公司作为湖北暄立的大股东,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廖仁兵立即向湖北暄立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
20,646,100 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以 20,646,10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3
月 23 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廖仁兵承担本案已产生的律师费 12 万元;
(四)案件进展情况
1.案件判决情况:
2024 年 10 月 16 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书编号为:(2024)
渝 0112 民初 15218 号。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廖仁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暄立公司支付补偿款
14,794,677.40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 14,794,677.4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3
月 25 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2)被告廖仁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重庆暄洁公司律师费 12 万元。
3)驳回重庆暄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74,418.03 元,由重庆暄洁公司负担 18,594 元,由
被告廖仁兵负担 55,824.03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廖仁兵负担。
2.第一次申请强制执行情况:
上述判决生效之后,被告廖仁兵未履行支付义务,为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重庆暄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强
制执行申请书》。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1 月 3 日出具《立案受理通知
书》。《立案受理通知书》编号为(2025)渝 0112 执 242 号。
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为:
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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