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1-24
证券代码:831370 证券简称:新安洁 公告编号:2023-073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和完善独立董事相关配套制度的议案》,审议通过新建《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制度》,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
议。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原则上应当提前 3 日发出
会议通知。未能提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需取得独立董事同意,方可召开。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上事项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五条 独立董事拟行使以下特别职权时,应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
过: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以上事项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就提
名或者任免董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
记名投票表决。在保障独立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独立董事会议可以采用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独立董事签字。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议案 ;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料应当保存至少 10 年。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修改需经董事会批准,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施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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