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0
证券代码:831370 证券简称:新安洁 公告编号:2025-051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7 月 2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7 月 2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新安洁下属子公司湖北暄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就廖仁
兵业绩补偿款一案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请执行书》。重庆市渝北
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7 月 28 日受理,出具《立案受理通知书》,编号为(2025)
渝 0112 执 17494 号。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第二项第(五)款“案件进展情况之 6”。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湖北暄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廖振学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罗议、姜霞、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湖北暄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新安洁全资子公司重庆暄洁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控股 51%的子公司。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廖仁兵(被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涛、王晓波、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新安洁全资子公司重庆暄洁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暄洁 公司”)与被告廖仁兵为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业绩激励的目标,双方于
2022 年 2 月 24 日签订《投资合作协议》、《避免同业竞争及业绩承诺协议》,约
定双方共同出资设立目标公司(即本案申请执行人)湖北暄立环保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湖北暄立公司”),重庆暄洁公司与被告廖仁兵占股比例分别为 51%、49%,《投资合作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业绩目标等均有明确约定, 《避免同业竞争及业绩承诺协议》针对避免同业竞争、目标公司的业绩承诺、 业绩补偿等进行了补充约定。
《避免同业竞争及业绩承诺协议》约定,廖仁兵对湖北暄立公司 2022 年、
2023 年、2024 年(以下简称业绩对赌期)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进行承诺,承
诺对赌期内每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 亿元、净利润不低于 400 万元,若廖仁兵在
对赌期内无法达到业绩承诺目标时,廖仁兵应当对湖北暄立公司进行现金补 偿,当年补偿金额=当年承诺净利润数-当年实际净利润数。廖仁兵为湖北暄立 公司总经理,负责对公司实际经营活动全权管理,对公司的业绩目标负责。然 而,自湖北暄立公司成立以来,公司经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被告廖仁兵在对 赌期内未实现业绩承诺目标,已触发了《避免同业竞争业绩承诺协议》第四条
业绩补偿条款,重庆暄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3 日向被告廖仁兵邮寄送达《业
绩补偿通知》,要求廖仁兵按照协议约定对湖北暄立公司 2022 年、2023 年未 实现的业绩承诺目标进行现金补偿,后双方经过多次磋商无果,遂决定起诉。(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重庆暄洁公司认为,廖仁兵未完成业绩承诺,致使重庆暄洁公司投资利益 受损,已触发业绩补偿条款。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廖仁兵立即向湖北暄立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
20,646,100 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以 20,646,10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3
月 23 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标
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廖仁兵承担本案已产生的律师费 12 万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1.案件判决情况:
本案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24 年 10
月 16 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书编号为:(2024)渝 0112 民初
15218 号。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廖仁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暄立公司支付补偿款
14,794,677.40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 14,794,677.4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3
月 25 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算至付清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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