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证券代码:920370 证券简称:新安洁 公告编号:2026-008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11 月 3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10 月 3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当事人及案件信息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1. 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延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林杰、甘伟宏、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
2. 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望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告 1,简称:住建局)
负责人:熊建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望都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被告 2,简称:执法局)
负责人:安伟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国民、北京浩天(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3. 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北新安洁城乡环境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河北新安洁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志中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甘伟宏、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第三人是新安洁全资子公司
(二)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2019 年 10 月 9 日,被告 1 对望都县农村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
转运市场化项目公开招标。2019 年 10 月 29 日,原告(2017 年 9 月 8 日至 2022
年 6 月 14 日期间公司名称为新安洁环境卫生股份有限公司)投标后中标,《中
标通知书》载明,服务期为 3 年,中标金额为 61,965,369 元。2019 年 11 月 28
日,原告与被告 1 签订《望都县农村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市场化项目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了服务范围及内容、工作标准及考核办法、设备配
置等,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 2019 年 12 月 1 日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费用及支
付方式为次季度首月 15 日前支付上季度服务费 5,163,780.75 元。2022 年 11 月
30 日,被告 2 与原告签订了《望都县农村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市场化项目延期协议》,协议约定将被告 1 与原告签订的《望都县农村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市场化项目采购合同》延期至下一轮服务企业入驻,费用及支付方式为次月 15 日前支付上月服务费 1,721,260.25 元。
以上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望都县农村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
转运项目服务,直至 2024 年 1 月 31 日结束。2024 年 3 月 5 日,原告与被告 2
签署《对账确认书》,确认自 2021 年 8 月 1 日至 2024 年 1 月 31 日,被告应付
原告服务费51,637,807.50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被告已付12,999,918.25
元,欠付 38,637,889.25 元。2025 年 1 月 24 日,被告 2 支付了服务费 1,000,000
元,至今尚欠 37,637,889.25 元未付,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新安洁公司特向望都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公司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 1 和被告 2 支付服务费 37,637,889.25 元;
2.请求判决被告 1 和被告 2 支付以 38,637,889.25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1 月 23 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150%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4,126,209.01 元;
3.请求判决被告 1 和被告 2 支付以 37,637,889.25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1
月 24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LPR)的 150%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暂计至 2025 年 8 月 23 日为
983……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