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2
证券代码:920370 证券简称:新安洁 公告编号:2026-009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6 年 1 月 19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6 年 1 月 1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当事人及案件信息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1. 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牟新安洁环境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卫莹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秋平、重庆国江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原告是新安洁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 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牟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人:刘瑞玲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洪帅(该局员工) 、孙迎彬(该局员工)
3. 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延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秋平、重庆国江律师事务所
(二)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2019 年 7 月 1 日,第三人与被告(曾用名:中牟县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现已更名为:中牟县农业农村局)签订了《中牟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全域保洁项目合同》,约定由第三人承包中牟县部分城区及 11 处乡镇的保洁服务项目。原
告、被告及第三人于 2019 年 7 月 10 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履行第三人与
被告签订的《中牟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全域保洁项目合同》,原告与第三人对原合同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权利义务不变。
2020 年 7 月-2021 年 11 月期间,原、被告连续两年签订了《中牟县农村人
居环境整治全域保洁项目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承接中牟县部分城区及乡镇的保洁服务项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
2022 年 2 月 25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中牟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全域保洁
项目协议》,约定原、被告双方同意解除《中牟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全域保洁项
目合同》。双方对截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止被告欠付服务费 62,099,638.77 元
的事实进行了确认,并明确了支付计划,支付计划约定被告于 2022 年 8 月 20
日前向原告支付第一期欠款 4,297,959.28 元;于 2022 年 12 月 20 日前向原告支
付第二期欠款 8,921,023.93 元;于 2023 年 6 月 20 日前向原告支付第三期欠款
8,737,199.72元;于 2023年 12 月20 日前向原告支付第四期欠款 13,141,230.48
元;于 2024 年 6 月 20 日前向原告支付第五期欠款 13,486,558.82 元;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前向原告支付第六期欠款 13,515,666.54 元。如逾期支付,则以欠
款余额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付清之日止。2022 年 9 月 5 日,双
方对被告欠付 2022 年 1-2 月服务费 5,450,167.41 元进行了确认。同时也确认了
2021 年 12 月的费用已结清。
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按约履行了己方义务,但被告未按约付款。原告曾于
2023 年 1 月 18 日就被告拖欠款项向中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3)
豫 0122 民初 5733 号)。经审理,中牟县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8 月 11 日作出判决,
确认被告欠付原告服务费 62,099,638.77 元的事实,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已到
期欠款 22,776,424.73 元(含 2022 年 1-2 月服务费)及对应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同时以剩余款项尚未到期为由驳回了原告对未到期款项的诉请。
(2023)豫 0122 民初 5733 号判决早已生效,且原未到期的剩余第四期欠款
13,141,230.48 元已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到期,第五期欠款 13,486,558.82 元
已于 2024 年 6 月 20 日到期,第六期欠款 13,515,666.54 元已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到期。
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
(三)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被告长期拖欠合同款项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及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原告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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