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云里物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1、22、23 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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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云里物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云里物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云里物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云里物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公司、云里物里 指 深圳云里物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指 《深圳云里物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法律意见书》 指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云里物里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员工持股计划 指 深圳云里物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草 指 《深圳云里物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 案)》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 指 《深圳云里物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办法》 法》
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即公司(含子公司)董事(不含
持有人/参加对象 指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
的其他员工
持有人会议 指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 指 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监管指引第 3 号》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
和员工持股计划》
标的股票 指 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购买和持有的云里物里股份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锦天城 指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元 指 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取值方法造成。
声明事项
一、锦天城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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