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5
证券代码:872392 证券简称:佳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5
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1:《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编制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第一节 股东会的召开方式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五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公司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
他地点,具体由公司在每次股东会通知中明确。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公司还可提供通讯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 、第五条 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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