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5
证券代码:872392 证券简称:佳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5-093
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9:《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对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五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保荐机构,北京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披露标准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以及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与北京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的,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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