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36395 证券简称:朗鸿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2
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3《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该子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子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3 号——股份变动管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并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并且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 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不
得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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