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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朗鸿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36395 证券简称:朗鸿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9
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21:《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该子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0 票,弃权 0 票。该子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对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公司
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
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并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
关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
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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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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