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2
证券代码:871396 证券简称:常辅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0
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7《关于修订
<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明确其职责范围, 保障依 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
第三条 总经理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
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及任免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按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使以下职责: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制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经公司董事会授权决策公司经营管理事项:
1、总经理有权决定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均未超过下列标准的交易事项(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融资借款、提供担保、关联交易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的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且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低于 15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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