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2
证券代码:871396 证券简称:常辅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9
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6《关于修订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
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
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 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第二章 选任与解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 3 年,可以连聘连任。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
任董事会秘书离职或提交辞职报告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规定担任董事会秘书需具备的其他任职资格。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五)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 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 最近 3 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者 3 次
以上通报批评;
(三)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以上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选任董事会秘书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
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提交董事会表决。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八条 对于北交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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