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2
证券代码:871396 证券简称:常辅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4
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1《关于修订<对
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
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要求其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也视为对外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指使或要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强令指使或要求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拒绝。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公司法》、《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必须按规定向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七条 公司只对以下企业提供担保:
(一)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控股孙公司;
(二)具有良好经营业绩、资信好、实力强且能提供反担保措施的企业。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
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但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控股 70%以上的子公司或控股 70%以上的孙公司提供担保不适用本条关于反担保的规定。
第九条 反担保的主要方式为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公司不得接受被担
保企业已经设定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或质押标的,亦不得接受明显没有债务履行能力的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担保。
第十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
地使用权和机器设备,且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三章 申请及审查
第十一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对
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
括:
(一)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
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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