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8 19:52:14 股吧网页版
海希通讯:2025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预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证券代码:920405 证券简称:海希通讯 公告编号:2025-143
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积极履行回报股东义务,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经营收益,在统筹考虑战 略发展目标及流动资金需求,保证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的前提下,上海 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实施 2025 年第三季度权益 分派,具体情况如下: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5 年 10 月 28 日披露的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财务报告未经审
计),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305,075,537.31
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239,975,408.34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140,260,000 股,根据扣除回购专户 3,789,717 股后的 136,470,283 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0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6,823,514.15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5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独立董事意见

2025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股东利益及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能够保障股东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预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公司 4 位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权益
分派预案的议案》。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10%;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应当制定利润分配制度,并可以明确现金分红的具
体条件和比例、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等具体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 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弥补 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二百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 会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持续性 和稳定性。

(二)公司分配股利应坚持以下原则:1.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公司章程,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2.兼顾公司长期发展和对投资者的合 理回报;3.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