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2
证券代码:430418 证券简称:苏轴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6
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
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需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之子议案 2.07:修订《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该子议案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该议案表决情况:9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 ——募集资金管理》(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指引》)等规定以及《苏州轴承厂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包括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 证券募集的资金,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
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
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直接、间接占用或挪用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八条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