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430425 证券简称:乐创技术 公告编号:2025-079
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8《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
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7 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以及《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
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产品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保证信息披露
的及时、准确、真实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证券
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秘书因故不能履行信息披露负责人的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负责人的职责,并及时公告。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负责人职责。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
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公司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卷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审计业务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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