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430425 证券简称:乐创技术 公告编号:2025-078
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7《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和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会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
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如因委员辞职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拟辞职的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就任。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工作和会议记录、文档整理与归档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和重要性,并参考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定期绩效考评;(三)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