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430425 证券简称:乐创技术 公告编号:2025-074
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3《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
工作细则>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
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公司董事
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一名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
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如下任职资格:
(一)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
作经验;
(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四)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
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
对公司负有诚信、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
益。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
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定不适合担
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参加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
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
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保荐机构和北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保荐机
构督导问询以及北交所监管问询;
(六)负责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北
交所业务规则的培训;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及时提醒,并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北交所报告;
(七)《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
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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