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430425 证券简称:乐创技术 公告编号:2025-083
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12《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3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
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的规
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转让应遵守: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愿锁定股份期限内不得转让;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第(一)项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
日日终;)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
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证券法》第 44 条的规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 6 个月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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