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证券代码:920425 证券简称:乐创技术 公告编号:2026-034
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
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3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董事兼总经理安志琨先生,公司将其纳入激励对象是基于其管理人员的身份而非股东身份。安志琨先生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在公司制定战略方针、执行经营决策和重点人才引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任职稳定性对公司长期稳定发展至关重要。公司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进一步将个人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充分激发其经营管理积极性与创造力,更加专注公司长远发展目标,提升公司经营效率,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本次安志琨先生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 12 万股,占本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 12.00%,占本计划公告日股本总额的0.17%,符合上市公司某一激励对象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1%的规定。
综上,将安志琨先生纳入本次股权激励对象,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除前述人员外,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人员。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行权价格等
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激励计划》的实施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程序合规,相关决议有效,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以提高管理效率,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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