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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康比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7


证券代码:833429 证券简称:康比特 公告编号:2025-061
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5《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制定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选聘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六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并能够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为上市公司提供过审计服务,具有按时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执行团队;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和信誉,未被监管机构列入行业禁入范围;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七)能够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司信息、数据安全;

(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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