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7
证券代码:833429 证券简称:康比特 公告编号:2025-084
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8《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修订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国家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文件保管以及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履行职责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及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交所报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符合本细则任职资格的说明;
(二)董事会秘书学历和工作履历说明;
(三)董事会秘书违法违规的记录(如有);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期期间以及离任后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公司应当在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的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交所报备。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六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并应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秘书提交辞职报告时其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的,辞职报告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原董事会秘书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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