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君致法字 2025355 号
中国·北京·北三环东路 36 号环球贸易中心 B 座 11 层 100013
Add:11 F, Block B, Global Trade Center,No.36 North Third Ring East Road, Beijing,100013
目 录
一、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 4
二、本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 7
三、本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数量 ...... 11
四、本激励计划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 12
五、结论意见 ...... 13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 2025355 号
致: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比特”、“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实施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康比特本激励计划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康比特本激励计划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康比特向本所保证: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3、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康比特本激励计划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康比特的说明予以引述。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康比特本激励计划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康比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持续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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