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证券代码:920429 证券简称:康比特 公告编号:2026-034
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完善和健全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制定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时间间隔
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方式、股票方式、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2、股票股利分配:采用股票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董事会结合公司股本规模、股权结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因素,可以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现金股利分配:在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前提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董事会可以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拟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利润分配期间间隔: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三、利润分配方案制定的决策程序及机制
1、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进行审议。独立董事亦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提出审核意见。利润分配方案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2、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提交股东会的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由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利润分配方案调整的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确保股东回报规划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需经董事会详细论证并充分考虑审计委员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该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变更事项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或其他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五、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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