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暂缓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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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暂缓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竹科技”或“公司”)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及受本所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暂缓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暂缓授予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龙竹科技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龙竹科技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暂缓授予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龙竹科技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龙竹科技本次暂缓授予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龙竹科技本次暂缓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购》(以下简称“《监管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暂缓授予相关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暂缓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暂缓授予已履行如下批准与授权:
2025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递交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等”。
2026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向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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