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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3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龙竹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竹科技”或“公司”)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及受本所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公司拟实施的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龙竹科技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二、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3 号》”)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龙竹科技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四、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龙竹科技的说明予以引述。

六、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龙竹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龙竹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现持有南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50700553218333A 的《营业执照》。公司的住所为南平市建阳区徐市镇龙泰园 1 号;法定代表人为连健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6,930,025 元;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竹制品制造;竹制品销售;日用木制品制造;日用木制品销售;家具制造;家具销售;木竹材加工机械制造;木竹材加工机械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研发;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依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终止经营的情形,公司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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