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6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亚律法字(2025)第 Z07-15 号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东路 21 号永和国际 A 座 1601 号
电话:0371-60856089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亚律法字(2025)第 Z07-15 号
致: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中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含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周耀鹏、张凯宁(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声明事项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议案所表述事实及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
2、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3、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5 年 6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提
供网络投票),决定于2025 年7 月15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董
事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本次股东会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基本情况、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 15:00 在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庆街南侧公司会议
室准时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红凯先生主持。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持有人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14 日 15:00-2025 年 7 月 15 日
经核查,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与 《会议通知》一致,会议召开与《会议通知》间隔十五日以上,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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