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06
证券代码:834475 证券简称:三友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6
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
息以及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其他有关规定在北交所网站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及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北交所、保荐机构(如有)、证券服务机构的指
定联络人,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保密工作制度、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新闻媒体联系、接待来访、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
第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工作的负责人,信息披露负责人
应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非正当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真实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存在虚假记载
和不实陈述等。
(二)准确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诋毁或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三)完整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四)及时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交割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五)公平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披露的信息加强管理,认真做好信息披露的内部报告工作,严守信息披露的保密规定,确保所有投资者能够公平获取公司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已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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