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证券代码:430478 证券简称:峆一药业 公告编号:2025-086
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8: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子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北京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关法律、法规外,亦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作为公司与北京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
(一)应当是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的自然人;
(二)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北京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内受到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七)被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人员;
(八)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
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
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兼任。但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
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职责和义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北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北交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并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保证其准确性,负责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
(四)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新闻发言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联系股东,向符合资格的投资者及时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参加总经理(总裁)办公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北交所和中国证监会;
(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大股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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