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证券代码:430478 证券简称:峆一药业 公告编号:2025-079
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1: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
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子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交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及《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
法行使职权。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独立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独立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财务资助事项;
(十)对公司发生的达到本规则第七条规定标准之一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进行审议;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购买、出售资产交易;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提供担保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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