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3
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5 号
关于给予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先股份),注册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精细化工园银湖路 280号。
李兑,佳先股份董事长。
汪静,佳先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丁柱,佳先股份时任副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2025〕84 号)及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公告》,佳先股份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佳先股份存在控股子公司安徽沙丰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丰新材料)业绩承诺期虚增利润情形;2022 年商誉减值测试时相关指标选取存在问题,商誉减值准备计提不规范。佳先股份相关年度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二、募集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
佳先股份募集资金相关制度不完善,且存在使用募集资金支付非募投项目款项等情形。
三、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
佳先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存在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但未回避表决情形。
此外,佳先股份在《购买股权资产的公告》中披露的沙丰新材料股东及持股比例,与实际情况不符,沙丰新材料存在股份代持情形。
佳先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试行)》(2021 年 10 月 30 日发布,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2021 年发布)》)第 1.5 条、第 2.3.2 条、第 5.1.1 条、第 6.1.2
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3 年 8 月4 日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5 条、
第 2.3.2 条、第 5.1.1 条、第 6.1.2 条、第 7.2.4 条,《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2023
年 9 月 28 日发布,以下简称《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第三条、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董事长李兑作为上市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汪静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违反了《上市规则(2021 年发布)》第 1.5 条、第 4.2.10 条、
第 5.1.2 条,《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5 条、第 4.2.9
条、第 5.1.2 条,《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的规定。
时任副总经理、委派常驻沙丰新材料负责人丁柱,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相关违规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
《上市规则(2021 年发布)》第 1.5 条、第 4.2.10 条、第 5.1.2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1.5 条、第 11.6 条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佳先股份、李兑、汪静、丁柱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上述主体如不服本纪律处分决定,可根据《北京证券交易
所复核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3 月 12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