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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0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奥迪威: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8


证券代码:832491 证券简称:奥迪威 公告编号:2025-083
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细则经公司2025年9月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和权限,保证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一)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 3 年以
上;

(二) 有一定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知识;

(三)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及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五)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公司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代为行使权利并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及公
司章程,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于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及其他待办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
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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