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8
证券代码:832491 证券简称:奥迪威 公告编号:2025-070
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9月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确保公司的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获取未来收益为目的,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
本制度中所称的投资,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包括:
(一)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投资经营项目;
(二)公司与其他境内(外)法人、自然人合资设立企业或合作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五)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
(六)购买或出售资产等。
第四条 各项对外投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无权批准对外投资。如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必须有利于促进公司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必须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
公司投资行为应尽量避免关联交易,因业务需要不得不发生关联交易的,则应遵循公平原则,并遵守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达到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投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审批。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授权公司其他机构对公司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被授权机构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股东会及时对投资做出调整决策。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参与对外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评估。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办理出资手续、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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