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6
证券代码:833509 证券简称:同惠电子 公告编号:2025-063
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5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01:《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追究制度》。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子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制度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它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
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北交所的相关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情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
第七条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企业发现的使公布的会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
的会计差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构成重大会计差错: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10%以上;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10%以上;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10%以上;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企业盈亏性质;
(六)企业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
(七)其它应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的情形。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重大错误及重大遗漏)的认定标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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