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6
证券代码:833509 证券简称:同惠电子 公告编号:2025-064
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5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02:《总经理工作细则》。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子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范总经理行为,提高其工作效率,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勤勉忠实履行义务,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完成,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聘请副总经理。副总经理经总经理提名,
第四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发展需要,聘请副总经理。副总经理经总经理提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按所确定的职责分工,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任免均应履行法定程序,公司应予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上职位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及职权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北交所或者其他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未主动离职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本细则第六条适用于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应当符合《公司章程》中对董事兼职数量的要求。
第十一条 总经理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执行董事会决议;
(三)切实履行职责,完成预定的经营管理目标和指标;
(四)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接受董事会的质询和监督;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总经理必须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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